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生而平等,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思在社会中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前提是每个人都有成熟的心智和认知能力,能够恰当地判断自己所处的环境,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含义和后果。由此,民法针对不同的自然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所导致的心智成熟程度,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式。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才能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来实施法律行为,把民事权利能力落到实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由法律规定,非依法不得限制和剥夺,两者紧密相关,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二者性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以生存为条件,一经活着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享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来认定,只有具备一定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才能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持续时间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不仅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还以一定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为判断标准,法律只对有一定认知能力的人赋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认知能力不足之人,并兼顾交易安全,是民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的,与自己的意志无关。国家法律规定了自然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自然人的约定加以更改。同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直接相联系

年龄决定了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健康状况则决定了自然人能否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

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是认知能力即意思能力和识别能力,具体而言,就是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能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分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划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智力、精神状态正常者;年满16周岁但能靠自己劳动获得收入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发生效力瑕疵。(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

2.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此类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除此之外的行为,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范围内单独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包括其纯获利益行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对于超越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关于限制行为人行为能力具体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也即在实践中,此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其生活中通常所为行为以及以其智力水平、精神健康状况等能否理解衡量其行为的后果、标的、数量、价款等信息,由法院作出评估判断。

例:14周岁的小明欲购买手机,于是自行去商场选购了一部智能手机,小明用父亲的银行卡支付了手机费用4999元。事后小明的父亲找到商场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商场以“一经支付不得退费”为由不予退费。请问商场的做法是否正确?

商场的做法不正确。本案中小明年龄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除此之外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小明购买手机价值昂贵,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现其父拒绝追认并要求退费,所以商场应当返还全部费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此类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即使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数额小、交易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行为,都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为之,并且法定代理人不得以追认行为来辅助。

(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现实社会中,存在虽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但是身患精神疾病、心智发育不全或已经衰退的成年人,出于对其自身利益和对他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民法对此类人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宣告要件为:

(1)被宣告人须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认定。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状态。所以当其智力障碍被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4条第1、2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是同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