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6年03月17日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监护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2016年10月1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草案)》第二节“监护”对未成年人监护作出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其范围、遗嘱监护、监护执行等内容。更多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如监护事务、监护监督等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具体细化。
未成年人监护立法被提升到民法典立法的高度。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法典化,意味着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必须保持制度规范设计的稳定性和前瞻性,能反映未成年监护的问题和需求,以及预测未来的未成年人监护中的问题。要设计与法典性相匹配的监护制度,就必须对未成年监护立法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社会文化土壤。(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家为本位的伦理社会,未成年人的抚育以家庭抚育为主,即使在生父母缺位的情形下,也会由亲属网络、邻里乡里构建的基层社会抚育网络予以补缺。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基层社会抚育网络开始瓦解,国家主导的儿童福利体系尚未建立,留守儿童、非婚生子女、离婚家庭子女的抚育成为人们关注和学者研究的热点,也对我国未成年监护立法提出了挑战。因此,未成年监护立法必须反映我国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化和发展。在社会学里,这种变化和发展被称作社会变迁,即社会的整体结构及其组成要素的运动、变化和发展,[2]本文考察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影响,以及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在社会变迁中的应然回应,提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调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