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政治和法律,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开始了。但是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却是19世纪后半期才产生出来的。比较法学产生的经济根源,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冲破国家界限。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要向落后国家寻找产品市场、原料基地和投资场所,因而增加了国际之间的经济交往,并且在经济交往中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于是促使世界各国都希望了解别国的法律,比较其间的异同,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原则。与资本主义经济冲破国家界限相伴随的,是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对落后国家政治上、军事上的侵略与吞并。先进国家希望了解落后国家的法律,寻求适当的用以统治落后国家的法律形式,而落后国家则希望了解先进国家的法律,寻找变法图强,反对侵略和吞并的途径。这样就更加促进了世界各国对其他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学就产生出来了。
比较法学产生后,随即向法学的各个领域深入发展,产生了各个部门的比较法学,如比较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在各个部门的比较法学产生过程中,由于资产阶级宪法学已经产生,也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因而比较宪法学也产生出来,并且在各部门比较法学中更为突出,更受重视。
比较宪法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它的历程十分曲折。它受过资产阶级狭隘的阶级利益的局限,也受过无产阶级的法学教条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排斥。直到近三十年才开始步入正轨,才具备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的条件,才能够确定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非常广泛,世界各国宪法,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历史的和现实的,都包含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学的一门分支科学,它和宪法学有所不同。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而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比较宪法学的这一科学规定性,就决定着它的研究对象,研究的范围和内容。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原理的比较研究,一类是宪法规范的比较研究。
关于宪法原理的比较研究,应该包括诸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结构、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作用与监督实施等。比较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助于加强对宪法整体的理解,有利于促进对各国宪法的共性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性的探讨,从而有利于把比较宪法学提到应有的理论高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认识。
以宪法结构为例,世界各国的宪法结构都以宪法内容作基础,都是把宪法内容加以合乎逻辑的顺序安排的结果。世界上作为整体国家根本法的成文宪法最早的一部是美国宪法。它以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为基本内容,它的结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顺序安排。其后美国宪法加入了称为权利法案的十条修正案,各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宪法除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规定以外,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于是宪法的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迄至十月革命胜利,世界上产生了社会主义国家以后,宪法的内容又逐步加入了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的结构又产生了新的发展。比较研究宪法结构的这些变化发展,无疑对宪法的整体,宪法的共性和特性,宪法的变化发展,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关于宪法规范的比较研究,所涉及的是数以万计的宪法条文,内容十分繁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三种:
第一,比较研究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在同一本质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是确认、维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它们的本质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保护私有制方面,早期的宪法,从1791年以法国《人权宣言》作序言的法国宪法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起,大多宣布了这项原则。而对人权宣言所宣布的“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的原则精神却未予重视。但是,资产阶级在进行经济统治的过程中,逐步意识到要保护整个阶级的经济利益,各个阶级成员就应该对社会、对阶级担负连带责任。于是在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之后,各国宪法对财产权多作限制性的规定。如财产权负有义务,其使用须有益于公共福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得公用征收等等。表面上看来,私有财产似乎并不那么神圣了,但实质上,私有财产仍然受到宪法的精心保护,作为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它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维护政治统治方面,资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有君主政体,有共和政体,在君主政体中又根据君主权力受议会和宪法的限制情况而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在共和政体中又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权限与相互关系不同等情况而分为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委员会制以及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等几种。对于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实际运用和理论说明都需要进行比较研究。
第二,比较研究社会主义各国宪法在同一本质下的不同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宪法确认、维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致。它的共同本质是维护无产阶级、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同样地,不论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不论是中国或外国,维护这种利益的方式也有不同,因而在宪法规范中也有不同表现形式。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方面,多数国家采取剥夺剥夺者的方式,剥夺一切资本家阶级,建立全民所有制经济;有的国家则在建立全民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只剥夺了一部分资本家阶级,而对另一部分民族资产阶级采用限制利用改造政策。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有的国家实行工人自治制度,赋予企业内部的工人在管理方面以较大的自主权,以促进全民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多数国家在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但自主权没有实行自治制度国家的工人那么大。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方面,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共和政体,以人民代表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但是它们的最高代表机关的组织与活动方式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采取一院制,有的国家采取两院制;有的国家由最高代表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有的国家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元首的职权由最高代表机关的常设机关和国家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此外,还有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也不完全一样等。所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都应加以比较研究。
第三,比较研究两种不同类型宪法所反映的不同本质以及不同的与相同的表现形式。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表现不同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各自维护它所由制定的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统治。这种不同的本质是比较宪法学所要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范常常对本质问题不作完全真实的反映,有的规范甚至具有虚假性,因此,必须进行仔细的去伪存真的分析研究工作,才能把它的本质揭示出来,才能比较出它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差异。与本质区别相联系的是形式上的区别,这方面有的表现得非常明显,有的却并不显著。如保护财产权的宪法规范中,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两个对立的原则是一目了然的;而政权组织形式的宪法规范中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原则与三权分立原则的不同,则需要对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弄清。这种形式上的区别,不论其明显的程度如何,都要进行比较研究。在本质与形式的关系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两种不同本质的宪法规范中,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这一特殊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两种宪法规范有着类似的调整对象,资产阶级宪政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中,有些可供社会主义国家借鉴利用。比如选举制度中的普遍、平等选举权,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原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可以改造利用。当然,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即使有相同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也决不会脱离它们各自的本质,这是在比较研究中应该特别予以重视的。
真正的科学必须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及其内在联系。它要求有特定的研究方法。比较宪法学顾名思义,应以比较对照作为首要的研究方法。但是,这种比较方法是可以在不同的指导原则之下进行的。如果指导原则错误,比较方法就会误入迷途;只有在正确的指导原则之下,比较方法的运用才能使比较宪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
西方学者运用比较方法开展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他们确实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比较宪法学的建立创建了丰功伟绩。但是,他们的成就和业绩,多局限在宪法形式的比较研究范围以内。尽管这些形式上的研究成果对比较宪法学的创建是十分必要的,但它毕竟没有反映出比较宪法学所应该揭示的宪法的本质特征,未能把这门学科建立在真正的科学基础之上。西方学者用比较方法研究宪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而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用以指导比较方法的原则是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
我们用以指导比较方法的原则应该是辩证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是存在决定意识。用这个原理指导宪法的比较研究,就能揭示宪法产生的根源和宪法表现的本质。(https://www.daowen.com)
用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去观察社会生活、观察历史,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社会的思想观点和政治设施。宪法作为确立国家政治设施的基本的规范性文件,自然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就是说,产生宪法的根源,应当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而不应当从法学家的个人意志或者从所谓人类理性中去寻找。凡属具备产生宪法的条件的国家,有什么样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会有和它相适应的宪法。
所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赖以产生的根源,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赖以产生的根源。由于在同一生产方式之下有着各种不同的发展水平,这种发展水平主要由生产力所制约,因而属于同一生产方式的国家又有和这种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中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也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宪法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和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宪法。但是,不论哪一类型的哪一种宪法,都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出来的。
宪法的比较研究十分强调揭示宪法的本质,即强调揭示宪法的阶级属性。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生产方式所包括的生产关系则是决定特定社会的阶级关系的基本因素。列宁说过:“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1]可见,以唯物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指导宪法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揭示宪法产生的根源,而且还能够揭示宪法表现的本质。
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重视事物的普遍联系。根据这个基本要求指导宪法的比较研究,就能深入理解宪法的整体内容,深入揭示宪法所产生的不同形式及其发展的轨迹。
恩格斯称辩证法为普遍联系的科学。[2]从总体说,各种事物有联系才有运动,才有运动的规律。从单个的事物说它既有其本身的内部联系,也有它和外部事物的联系。一部宪法从它本身的内部联系来看,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如果没有整体观念,不从整体考察,它的各个宪法规范以及由宪法规范所确立的制度就难于理解;只有把各个宪法规范及其所确立的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才能全面地、深刻地理解这个宪法。一部宪法从它的外部联系来看,既有和其他各种事物的联系,也有和其他宪法的联系。在和其他宪法的联系中,它又和其他宪法构成一个宪法的整体,同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正因为有这种宪法整体同外部事物的联系,才会有不同类型宪法的产生,才会有同一类型中的各种不同的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在同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往往因为民族特点、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具体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差异,而使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发生差异。列宁说过:“国家的统治形式可以各不相同,在有这种形式的地方,资本用这种方式表现它的力量,在有另一种形式的地方,资本就用另一种方式表现它的力量。”[3]列宁还说:“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4]由宪法规范所确认的这种国家的统治形式的特点,只有通过宪法和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的比较研究,才能有正确的理解。
辩证法在强调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时,特别重视它们的历史联系。列宁曾说:“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5]宪法的比较研究问题属于社会科学问题,当然不能忘记它的基本的历史联系。只有以辩证法的历史联系观点作指导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把宪法放置在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考察它在历史上怎样产生,经过了哪些发展阶段,现在的情况怎样,才能准确地揭示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不只是认定存在决定意识,强调事物的联系,还有一些其他的原理也对指导宪法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它在认定存在决定意识的同时,也承认意识对存在具有反作用,这就为指导宪法作用的比较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又如它在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的同时,还强调事物的对立和统一、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否定之否定等规律。这些规律表现了辩证法理解运动、现象发展的根源和实质,以之指导宪法的比较研究,就更能揭示宪法的变化发展的根源和实质。
辩证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运用它来认识宪法,指导宪法的比较研究,就能使比较宪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
【注释】
[1]《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1页。
[3]《列宁选集》第4卷,第54页。
[4]《列宁全集》第23卷,第64~65页。
[5]《列宁选集》第4卷,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