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机关的组织机构
(一)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组织机构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组织机构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一院制或两院制组织机构和委员会。
一院制或两院制组织机构:
所谓一院制是指议会由一个议院行使其全部职权,而两院制则指议会分设两院共同行使其职权。
资本主义国家一院制的创立,理论上渊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定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一经宣布就成为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西方学者根据这一观点,认为拥有立法权的代议机关实行两院制可能导致分裂国家主权,因而反对两院制,主张一院制。再从议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来说,反对两院制的学者还认为在议会中设立两院,极易使议会内部发生矛盾,导致议会失去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甚至被行政机关所操纵。在反对两院制、列举两院制弊端的同时,西方学者论证了一院制的优点,他们认为实行一院制行动敏捷,可避免办事拖拉,容易通过国家所需要的各种法律,同时可以加强议员的责任感,避免互相推诿,可以简化机构,避免浪费人力和财力。
资本主义国家两院制的创立,理论上可溯源于孟德斯鸩的分权学说。他认定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可以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并且认定这是英国基本政制的一部分,也是英国优越于古代共和国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后,西方学者常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说明两院制的优点。如蒲莱士认为两院制可以防止专制。他以美国的两院制和古罗马的两执政相比拟,认定古罗马的两执政是为了防止个人专制,而美国的两院制则是为了防止团体专制。再如美国制宪会议的参加者莫里斯也从“箝制”的观点出发说明两院制的好处。他认为众议院由人民中产生,常易流于轻率,爱走极端,而参议院由财产多的上层阶级组成,能抑制“民主的骚动”。还有一些西方学者和莫里斯一样,认为上院可以发挥“慎重”的作用,以防止下院“轻率”的立法行为。此外,主张两院制的西方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理由:如两院制可以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当议会中的一院与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以从中斡旋,不致使双方陷入僵局或卷入激烈斗争。又如单独一个议院不能负担起现代形势所要求的高度工业国家的全部立法任务,需要由上院分担它的工作。再如社会发展和职业团体兴盛的结果,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职业代表制,因而必须分设两院。
一院制和两院制的利弊得失,很难从抽象的理论概念中加以判断。世界各国对两者的取舍,都应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大致说来,国家幅员较小、人口较少、国事不过于浩繁、领导集团要求权力集中或存在必须集中权力的历史因素的国家,多采用一院制。如非洲的许多新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以及北欧的瑞典、丹麦就是根据这些国情而采用一院制的。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中,多采用两院制,它们也有各自的国情。如英国最初采用两院制,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需要,由资产阶级掌握下议院,由封建贵族掌握上议院。美国独立后并没有出现阶级分权局面,也采用两院制,其重要原因之一则是为解决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有利于大州,参议院由各州选出议员二人组成,借以照顾小州的利益。
委员会:西方国家的议会一般都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这些常设委员会是议会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它们的任务是协助议会审查议案。但其中也有少数处理其他事务,如美国国会中的小规模企业委员会即处理国民生活中的若干问题,其众议院的规程委员会专管法案的审议程序。各常设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着它们在议会中居于重要地位。议会的立法程序中必须经过常设委员会的审查阶段,尽管这种审议只是事务性的,却往往能够决定法案能否通过,因此,有些西方学者称这些常设委员会是小型的议会,称这些委员会的主席为议会的真正领导人物。西方国家的议会中的常设委员会数目不等,名称不一,但都能吸收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参加。它们除了在法案的审议方面能够发挥作用之外,在监督政府的工作,加强议会的权能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这种设立委员会的制度,对实行议行合一的、以人民代表机关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社会主义国家很有借鉴利用的价值。
议会中的委员会除常设委员会以外,还有临时性的委员会。它通常是为处理某种特定事务而设立的。这种临时性委员会常就其处理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报告往往在国内引起重大反响,有时甚至轰动世界。
此外,西方国家的议会还有全院委员会、议会党团等组织机构。(https://www.daowen.com)
(二)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机构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机构中也存在两院制和一院制的区别。如苏联的最高苏维埃和南斯拉夫的联邦议会都是由两院组成的。不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多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院制持否定态度。有人甚至批评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议院是反动的堡垒。从历史发展情况来说,资本主义国家上院确实比理论上代表人民的下院更能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它比下院更加保守。但根据当代美国宪法学家的分析,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两相比较,近年来众议院更趋向保守,而参议院却反而趋于开放。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系教授哈里斯就持这种看法。他在《国会的两院》一文中写道:“在开国的头一百年,参议院确实是一个保守的团体。由于参议院主要由富人组成,故常被一般人称为百万富翁俱乐部。但自1913年通过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要经民选以后,参议院要比众议院较多自由主义色彩。”[6]还有学者认为近几十年来众议院议员多从比较稳定的小选区选出,议席比较稳定,受外界压力较小,议员安于现状,故趋于保守;而参议员则以全州为选区,常受劳工组织、青妇组织、少数派集团的压力,议席并不稳定,参议员为迎合压力集团,争取选票获得连任,不能不趋于自由化。但是,不论两院制的发展变化如何,也不论学者对它的评价怎样,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两院的本质总是相同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学者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院制通常持否定态度,但苏联、南斯拉夫在自己的最高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建设中却又不得不采用两院制。当然,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两院制不是为了用上院抑制下院,而是为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1836年苏联宪法草案全民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取消民族院、实行一院制的建议。这个建议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所否决,其原因就是苏联是个多民族国家,应该有一个代表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联盟院,同时也应该有一个代表与民族特点相关联的各民族特殊利益的民族院。
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一院制。即使是其中的一些多民族国家,也有采用一院制的。这和各国的传统习惯有关,也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人民利益的一致的理论有密切联系。两院制和一院制都须从实际需要出发,不能抽象地认定孰优孰劣。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机构的重要特色之一,是设立自己的常设机关。
西方国家的议会一般采专职代表制,而且议会的例会时间较长,日本国会每年开会时间为150日,英国约165日,美国约九个月。议会会期很长,就没有必要设置常设机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一般采兼职代表制,而且每年只举行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期通常为半月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设置常设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它闭会期间就无法正常运转。
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宪法考察,常设机关的设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规定其常设机关的地位。如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其他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等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另一种是宪法赋予它常设机关的职权,但没有明示其常设机关的地位。如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等国宪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性法令的规定也是如此。
在代议机关中设置常设机构具有较大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机关和资本主义的议会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后者是立法机关。全国性的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必须经常地、毫不间断地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否则整个的国家机关体系就难于正常运转。在人民代表机关中设立常设机关就能适应它的性质和工作要求。同时,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非常迅猛,急需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剧增,单就立法工作而言,代议机关的任务就十分繁重。以美国为例,其每届国会在两年的任期内通常总要处理一万多件法案和政策声明,每年约有一千件影响人民群众的议案被通过,提交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如此繁重的立法工作,参众两院的全体会议上是难于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议的。尽管国会设立了为数众多的委员会协助它审议各种法案,但各委员会毕竟只是国会的辅助性机构,它们不能行使国会的职权,只能在国会的领导下进行法案的审议工作。美国国会的会议尽管每年长达九个月,但终究有三个月左右的休会期,在此期间委员会必然失去领导和监督;而且在立法实践中委员会有时竟起着比国会更大的作用,造成国会职权旁落的现象。在人民代表机关中设立常设机构,就不致产生这些不合理的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也设立各种委员会。这种委员会的数目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鉴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的委员会虽然出现若干弊端,但作为议会的辅助机构确实加强了议会进行立法活动和监督政府的能力,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亦借鉴利用西方国家议会的组织经验,并着重于消除委员会的弊端,发挥其长处。此外,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也可设立关于特别事务的调查委员会,但在实践中这种调查委员会很少设立,而且其影响也不甚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