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据以作出裁判的规则。
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的意见比较集中,主要是围绕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包括哪些,应当如何规定展开讨论,其中包括:“法律”的范围,即法律是否包括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是否要规定习惯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是否应当规定法理作为判案的依据;是否保留国家政策的规定等。
综合各方面意见,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法律适用规则。在条文形成过程中,曾一度将“民事纠纷”修改为“处理民事关系”,最终条文又改回“民事纠纷”。这是考虑本条规定旨在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提供法律适用规则。至于民事主体之间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很大的自主权,且民法规定很多为任意性规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当事人适用。如合同编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至于当事人是否必须在合同中全面载明这些内容,并无硬性要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在特定交易环境下,当事人甚至可以约定交易习惯优先于法律的适用。因此,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比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广阔许多,法律适用规则也不是完全一样的。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法律的授权,针对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此外,有的法律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8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还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适用习惯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所谓法律没有规定,就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特定民事纠纷未作出规定。二是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并非所有的习惯都可以用作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可以适用,当然适用习惯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本条确认了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主要考虑在于:一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与我国现行立法是一致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习惯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二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也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在商事领域和社会基层,对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需求较为强烈。三是根据习惯裁判更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定分止争,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确有必要根据习惯处理民事纠纷。
在特定民事领域需要遵从和适用习惯的规定,在其他各编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物权编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人格权编第1015条第2款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