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3月04日
条文解读
境外不少立法例对期间最后一日的延长、期间末日的结束点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本条规定借鉴了境外立法的经验并继承了民法通则的成熟规定。
按照本法第202条的规定计算出期间最后一日,如果该日是法定休假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期间顺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届满。例如,2017年8月15日,甲承包的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9月30日,甲得知鱼死亡是村里造纸厂排放废水造成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3年后的2020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是,10月1日是国庆节假期,当年国庆节放假为10月1日至7日。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0月1日顺延到10月8日,即国庆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届满。(https://www.daowen.com)
一日共24个小时,24时为一日的结束点,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时。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均有业务时间,到达业务时间,业务停止运作,在时间联系点上业务结束时间更有意义,没有必要规定到24时结束。因此第2款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这种规定是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