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本条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一、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30日交货,则签订合同的当日即2017年1月13日不算入期间,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起算,2017年2月12日为第30日,即交货日期。同样地,如果甲乙双方2017年2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30日交货,则2017年3月15日为交货日。
按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9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9个月,到2017年10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约定9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9个月,到2018年9月30日为交货日。
因为一年中各自然月的天数不一致,闰年与平年的2月份天数也不一致,所以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下,相同的期间长度在不同月份、年份可能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
按年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6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3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3年,到2019年1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约定5年后交货,则到2021年1月14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合同从2016年8月1日生效,约定3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6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日结束。(https://www.daowen.com)
可见,在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期间计算的结果不受一年中各自然月天数、闰年与平年的影响。
二、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了在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方便生活、促进交易。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可以有两种起算方法:一种是自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另一种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前一种情况下,例如,从8时开始计算3个小时,则期间应该到11时结束。又如,从8时30分开始计算26个小时,则期间应该到第2日10时30分结束。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商业交易习惯或者双方都认可的方式约定期间起算方式,如整数计算法,不论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都约定按照最近将要到达的整数时间点开始计算。8时38分达成交易合同,则从9时开始计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