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6年03月04日
案例分析
2000年7月,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乙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乙公司筹建处向丙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货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丙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1周后,丙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丙装潢公司向甲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97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丙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遂判决甲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对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9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