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关系。而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形成的代理法律关系则存在三个主体,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区别,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里所说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被代理人。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受;另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引起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都能发生代理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代理行为发生代理效力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除符合本法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外,为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比如本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一条就是对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代理权限的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则由被代理人在授予代理人时确定,该权限的范围原则上由被代理人自由决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两类,即特别代理权和概括代理权。特别代理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为一项或者一类特定行为,如授权代理人转让或者出租某物,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数额内买卖股票等。概括代理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处理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如本法合同编第920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划分特别代理权和概括代理权的意义在于,使代理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与其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即明确向相对人表明是替被代理人来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