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组建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截至2016年底,这五级供销合作社共计31700余个,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29000个,覆盖全国近93%的乡镇;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外,全国有32个省级联合社,335个地市级联合社,2400余个县级联合社。在供销合作社系统中,上级社对下级社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

近年来,党和国家着力深化供销社改革,把这一改革作为加强党在农村基层执政基础的战略需要,也是抓好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5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供销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又不同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属于本节规定的特殊法人类型。所以,本条第1款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里的“依法”即是指有关供销合作社的专门立法,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