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实质上旨在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及行使权利。例如,某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后,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范围内确定了一名监护人。该近亲属成为其法定代理人,在监护过程中,侵占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遗产。这时被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出现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己进行诉讼,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定代理人有可能会不承认自己侵占被代理人财产的事实,滥用代理权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是家庭近亲属关系,如父母、祖父母、配偶或者其他监护人。他们在生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管上有一定优势,这种优势一方面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权利人无法主张其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本质上都依赖于法定代理人的意志。但是,他们自己主张权利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此外,以诉讼方式主张请求权会妨害家庭团结及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可能出现法定代理人不继续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这对被代理人不利。当法定代理终止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害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因此,立法有必要对这种特殊情形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作出特殊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是时效进行过程中的中止。考虑到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迫切性、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等情况,民法典并未规定诉讼时效不进行、诉讼时效不完成等复杂的制度,而是继承了民法通则只规定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中止的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可以化复杂为简单,能够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请求的现实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本法第175条规定了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主要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认定本条规定的法定代理终止,应当依照本法第17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