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3月04日
条文解读
股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依法享有股权。根据本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还区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对民事主体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享有的权利。如民事主体通过购买证券、基金、保险等进行投资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其他投资性权利。这些投资性权利的具体权利内容根据证券法等具体法律规定依法享有。(https://www.daowen.com)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民法总则一审稿第91条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一审稿未规定其他投资性权利。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民事主体购买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建议将“股权”修改为“投资权”。有的意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各方面意见,本条最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