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法人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是企业法人登记事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二是社会团体登记事项。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三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https://www.daowen.com)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除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法人,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如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上述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例如,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在法人内部存在的运行体制与其在登记机关公示的内容不完全相符,在此种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登记有一个基本的公示功能,登记事项系对相对人的事先告知,对法人和相对人同等发生效力,推定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登记内容。如果法人实际情形与登记不一致的,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自行承担,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对此,《德国商法典》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赋予经公告的登记事项以公信力,如果官方的公告宣布某一事项已在商业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那么信赖这一公告的第三人将受到保护,即使官方的公告或有关的登记事项虚假不实,只要有关的相对人对此既无责任也不知情就够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动告知相对人实际情形的,则相对人即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适用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