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包括捐助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以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这些法人的财产,要么来自捐助财产,要么来自国有资产,所以在这些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的处理是受到限制的。
一是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是指法人解散清算完成后所剩余的法人财产。这些财产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这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重要区别。对于营利法人来说,剩余财产是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的,而非营利法人,其财产来源是国有资产或者捐助财产,在存续期间还享受了国家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所以在终止时,其财产需要继续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二是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决议继续用于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的章程中一般会规定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主要是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后,其剩余财产转给其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法人章程中没有规定,也可以由理事会等法人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将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公益事业。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于营利活动。
三是剩余财产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如果法人终止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理,既没有法人章程的规定,理事会等权力机构也没有作出相关决议,在此情况下,要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如一所非营利的民营医院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可以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另外一家非营利的民营医院,并向社会公告。(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均明确规定了这几类非营利法人在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法人的范围比较宽,包括捐助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以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对各类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另外,事业单位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上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