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法人终止的法定条件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本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终止的条件:
1.具有法定事由,包括三种:一是法人解散。二是法人被宣告破产。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作为债务人的法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终止。从域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看,也把破产作为法人终止的法定原因,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社团因破产开始,丧失权利能力。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除了前两项原因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也要终止。
2.依法完成清算。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按破产程序,而是依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
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法或依章程向有关部门移交财产,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一般由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依法进行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因法人种类不同而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https://www.daowen.com)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相应地,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