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3月04日
条文解读
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况下,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在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下,期间结束日根据是否按照整月计算,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在不按照整月计算的情况下,例如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1月16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2月15日。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2月16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3月15日。由此可见,期间最后一日总是到期月的签订合同的对应日。在按照整月计算的情况下,如果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3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2月1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2月28日。如果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1个月的履行期,则期间开始日为2017年3月1日,期间结束日为2017年3月31日。由此可见,期间最后一日总是月末日。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期间结束日的规定,但是票据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本条规定,借鉴了境外立法的经验并参考了票据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