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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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除可以通过附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之外,还可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方式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终止,这同样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原则。与所附条件相比,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条件的发生与否属于不确定的事实,但期限的到来则是确定发生的事实。因此,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其生效或失效本身并不具有或然性,是将来一定能够发生的事实。第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期限约定,所附期限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附属意思表示,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第三,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确定的,但到来的具体时日未必十分确定。比如,“等到下次天下雨时,我就把那批雨伞卖给你”,下次天下雨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但具体哪一天会下雨则不能确定。

根据所附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期限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所谓生效期限,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例如,甲对乙说“下次天下雨时,从你那里购买100把雨伞”,“下次天下雨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且期限届至时,购买雨伞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这一期限属于生效期限。所谓终止期限,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始终有效。例如,甲对乙说:“明年3月1日,把我租给你的房屋还给我。”在这里,“明年3月1日”是必然到来的事实,且期限届至时,房屋租赁合同失效。(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根据合同法及境外立法例,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规定。根据本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关于本条,还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期限,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对已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义务所施加的期限限制。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由于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当事人所负义务没有强制履行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履行期限届至前,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义务人提前履行且权利人同意,法律不作禁止。而对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在期限到来前,民事法律行为并未生效,权利义务尚未生成,当事人当然不存在义务履行的问题。其二,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附期限。但是,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这样的行为主要包括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