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民事义务表现,民事义务的内容由相应的民事权利限定。在很多情况下,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担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相互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约定的合同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曾将本条作为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的第2款,规定在第1章基本原则中,表述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只有违反了义务,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才要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在逻辑上不通。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后果,三者不宜并列,因为行使权利,如果履行了义务,责任是不会发生的。建议删掉最后一句“承担相应责任”。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承担相应责任”,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又有意见提出,强调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注重对义务的承担,教育公民正确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对建立法治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放在基本原则一章不合适,应作为权利行使的规则在本章进行规定。最终,将本条放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作为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进行规定。民法典维持了这一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