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应自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时开始计算。但在权利人未必知道其权利存在的场合,法律通常规定自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存在之时起开始计算。例如,本法第541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不同,除斥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除斥期间。例如,本法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除斥期间是权利预设期间,以促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为目标,为达制度目的,需要规定除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权利即归于消灭,要么使原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固定,要么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都会引起实体法上效果的变化。所以除斥期间没有中断的可能性,一般也不会发生中止。(https://www.daowen.com)
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一样可以高度抽象出共同性,因此规定比较分散。关于诉讼时效,各国一般都在法律条文中使用“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等表述,我国民事立法一贯采用“诉讼时效”的表述;而对除斥期间,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体现“除斥期间”的表述,但常常使用“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不行使而消灭”“视为放弃”“视为拒绝追认”“视为权利消灭”等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