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设立监督机构旨在加强对法人执行机构的监督,防止公司董事会滥用权力,维护法人和股东的财产安全,是加强法人内部治理的重要机制。公司股东为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的利益,客观上就要求对董事会的活动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股东在管理公司方面受到知识能力和时间上的限制,需要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执行,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设立监督机构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营利法人的范围比较宽,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有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这些企业法人没有实行公司的治理模式,没有设立监督机构,所以本条没有像前两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构,而是规定“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https://www.daowen.com)
二、监督机构的职权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的职权为: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是检查法人财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同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是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包括: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