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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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干预他人事务,但是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目的,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本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法合同编在此基础上,还设专章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则作了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一般来说,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而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构成无因管理的,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以上三个要件的无因管理只是原则上享有费用请求权,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愿的,根据本法合同编关于“无因管理”第979条的规定,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除非受益人的真实意愿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