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3月04日
条文解读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诉讼时效由谁主张作出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义务人主张抗辩,属于自由处分权利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用时效规则进行裁判,这也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为此,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本法将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为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效果是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抗辩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干预。在借鉴世界有关立法例的经验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诉讼时效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行使,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