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法人的设立人是指申请设立法人,并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法中,一般称法人设立人为发起人。他们的主要民事活动是认缴、实缴出资、对出资评估作价和设立组织机构。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依法筹办法人设立的各种事务,其在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法人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法人的状况。所以设立人对设立法人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一、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设立人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履行好作为设立人的责任,使法人能够顺利地成立。法人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法人没有成立,在设立活动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义务,要由法人的设立人承担,因为设立中的法人还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人未成立的”是指设立人未能够完成设立法人行为,法人最终没有成立。法人无论因何种原因不能成立,设立人都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由于信息不对称,第三人往往不知道设立人的行为目的,不知道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之后成立的法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或者请求法人承担,或者请求设立人承担。

除了本条的规定,公司法也对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都负有偿还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义务,也负有偿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对此拥有权利的债权人及认股人等,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公司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法人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即发起人来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有权向发起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发起人对公司所负担的设立费用因滥用而致使公司受损失;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发起人用以抵作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而令公司受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