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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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利法人的出资人[21]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股东作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理行使作为出资人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参与管理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参与管理权则是手段,是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保障。股东权利具体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权、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等。

如果股东滥用上述法定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即其他股东的利益,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股东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以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比如控股股东通过决议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二是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如上述控股股东通过决议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损失。三是因果关系。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与法人或者其他股东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这是对出资人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法人章程里,是法人登记的数额,即使股东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认缴的数额承担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的法理基础,就是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升效率,发展生产力。如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则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又叫“法人人格否认”。这里的否认,并非否认法人资格,而是否认其独立地位,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股东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揭开公司的面纱”规则便应运而生。“揭开公司的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意为在具体案例中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法引入了这一规则,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适用这一规则要符合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则可认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