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

男女双方通过结婚形成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因为婚姻关系产生一些人身权利。如夫妻双方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家庭编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二、自然人因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https://www.daowen.com)

自然人因家庭关系产生一些人身权利。如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和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本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自然人因收养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

收养是指将他人未成年子女收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收养将本无血缘关系的自然人,拟制为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具有拟制血亲关系。收养者为养父母,被收养者为养子女。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收养法的基础上,对收养的条件和程序、收养的效力等收养制度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