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代理是意思自治的扩张和补充,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基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考虑,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第3款已有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条第1款是关于代理人不当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完全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代理人职责的内容,以及如何履行代理职责,在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情况下各有不同,本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委托代理时,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一般都有明确授权,代理人首先应当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来行使代理权,在授权范围内认真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代理事项。有时,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范围规定得并不十分具体明确,代理人就应当根据诚信原则来从事代理行为。法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对一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来行使代理权。比如,本法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169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越权行使代理权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都属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法定代理时,法律会对代理人的权限及相关职责作明确规定,代理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代理权。如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的职责,本法第34条第1款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35条进一步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本条第2款是关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时,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自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时相对人也应承担责任。法律严格禁止这类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据此,本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恶意串通。恶意是指双方都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还故意为之。串通是指双方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此处的恶意串通就是双方串通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来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知且不应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就不构成恶意串通,不能适用本款规定,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