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出生和死亡均是法律事件,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直接决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影响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等。
本条将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最基本依据。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有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父母亲姓名等。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出生证明是记载出生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出生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本条将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
死亡证明是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是记载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死亡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本条将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确定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
依据本条规定,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关于出生登记,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2款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在户主、亲属等持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后,公安机关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的姓名、出生时间等信息,进行户籍登记。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该机构持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证明等,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户籍登记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本条将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作为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重要依据,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死亡登记,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自然人死亡后,户主、亲属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办理户籍登记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本条将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作为确定自然人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本条规定的户籍登记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由于各种原因,也有可能出现记载错误的情况。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的,应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