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各种新型财产出现。但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和如何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较大争议。经研究,最后本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面,确立了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另一方面,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存在争议,需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作进一步深入研究,进一步总结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为以后立法提供坚实基础。

一、关于数据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数据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也未专门规定对数据库的保护。根据现有法律,对数据可以分别情况依据著作权、商业秘密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如果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9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有的意见提出,清晰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是交易的前提与基础。随着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交易实践的进行,数据法律属性问题成为人们关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数据法律属性关系到以数据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类型及法律关系调整问题。数据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数据开发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影响数据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但规定对数据的保护,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构成数据保护的情形、主体和客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享有权利的期限、法律责任等。民法总则的定位和篇章结构无法对这一系列制度作系统详细的规定,宜对数据的保护作原则性和指引性规定。此外,对数据的保护应以保护民事主体个人信息权益为前提。在数据时代,收集利用数据信息很容易侵犯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范畴的信息,其权利主体为用户个人所有,其使用和经营,须经过用户的许可,否则为侵权。(https://www.daowen.com)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论。有的意见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网络游戏中,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练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卡等真实财物付出、买卖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虚拟财产,从各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得失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价值不言而喻。他们在虚拟空间从事创造的所得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财富,网上、网下进行的交易充分彰显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增删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随着网络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纠纷。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出售给他人,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大量存在,有的还价值不菲,有的交易发生欺诈行为,在交易双方间产生纠纷。三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发生纠纷。四是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案中,原告在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的生物武器被另一玩家盗走,但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资料交给原告。原告以运营商未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五是因运营商对“外挂”等行为封号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某些运营商对“私服”(私人服务器)、“外挂”(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修改客户端内存数据的作弊程序)的玩家进行处理,未尽告知义务、扩大处理范围或者处理不当,错误查封正常玩家的账号或者删除游戏装备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