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其一,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其二,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1.名称。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法人的名称有明确的要求,如根据199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有一些特殊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企业。
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
2.组织机构。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这三部分机构有机地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3.住所。法人应有自己的住所。作为法人的住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有自己的住所,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同时也便于有关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https://www.daowen.com)
4.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三、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成立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如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公司住所。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四、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法人,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里规定的“批准”是指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些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经过食品、药品主管部门的批准;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等等。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本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法人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