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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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一直有争议。有的主张,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有的主张,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首先明确何为“同一债务”,即对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作出明确区分。

对非一次性完成的债务,根据发生的时间和给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定期履行债务是当事人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重复出现、按照固定的周期给付的债务,如当事人约定房租3个月支付一次、工资1个月支付一次。债务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用人单位支付的每一个月工资,都是其在一定时期内租赁房屋、用工的对价。定期履行债务的最大特点是多个债务,各个债务都是独立的。正是因为相互独立,每一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是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批分次完成一个债务履行的情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分期履行债务。例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机床,约定:总价款50万元;甲先交20万元后乙发货;乙安装调试完成后甲再交20万元;甲用该机床生产出质量合格产品后,再交剩余1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当事人虽然约定分三次缴付50万元的总价款,但实际上是一个合同的完整履行。分期履行债务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系本条规定的“同一债务”。

对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经执行近10年,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存在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作出的解释,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为法律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实践资料。本条规定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内容,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由同一债务的特性决定的。整体性和唯一性是“同一债务”的根本特性。在“同一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可以约定每次履行的时间节点和履行条件,但不论如何分期,都是一个债务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诉讼时效期间自该“一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二是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稳定交易秩序,而不是限制甚至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债务人分次偿还同一债务,有可能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或是比较熟悉的关系,债权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债务,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或者是债权人为了促成合同的达成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意债务人分期履行义务。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因此,法律应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如果对分期履行的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为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还可能损害信赖利益。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三是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符合现实中老百姓的社会认知,也符合商事交易习惯。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当事人为频繁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频繁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例如,当事人双方对某一合同约定分十期履行,履行过程中第三期至第五期违约,如果法律规定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第三期违约时起诉一次、第四次违约时起诉一次、第五次违约时又起诉一次,三次起诉的事实基本相似,无疑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法律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四是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当事人订立分期履行合同,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代社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如房屋买卖合同,买受方很难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价款。此外,合同履行期也不断拉长,如房屋装修合同,因装修复杂程度的不同,有的可能需要履行数月至一年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能够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达成、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利用分期履行的机会检验合同履行的情况;还能够加快资金回笼,投入新一轮的生产中,这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且加快社会财富的积累。法律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应当进行认可和保护,对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