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制定章程[23]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名称、住所;二是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是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是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是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是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是章程的修改程序;八是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是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一般会员人数相对较少的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作为该团体的决策机构。而会员人数相对较多的社会团体则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由全体会员选出代表召开大会,行使会员赋予的权利,对会员负责,作为该社会团体的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在该社会团体的章程中作出规定,一般包括选举产生该社会团体的理事会、监事会;修改该社会团体的章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决定该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等。
三、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https://www.daowen.com)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在全国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的任期及职责等由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建议社会团体还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以监督理事会等执行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经研究认为,社会团体是否设立监督机构,应属其会员自治范畴,由社会团体法人自行决定,本法不必对此作出强制性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