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是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事实基础,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与这一基础事实相反的事实,就必须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否则就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宗旨。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发生于诉讼时效的进行中,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或者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排除其适用。二是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三是它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一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3条至第19条分别对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立法过程中,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设计,既继承了民法通则,又借鉴了境外立法例,还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出履行请求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请求有诉讼请求和诉外请求两种,诉讼请求主要是起诉,诉外请求是权利人对其义务人在诉外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表现为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人主动抵销债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情形。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符合我国社会避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契合我国熟人社会的社会实践,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压力。

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权利人在诉讼外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表明义务人知道权利人权利的存在,并且主观上承认该权利,很多情况下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作出一种承诺。这种承诺是权利人积极履行权利才能取得的结果,使得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稳定下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引起权利人的信赖,权利人往往给义务人必要的时间开始准备履行义务。总之,是权利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利,法律才规定该情形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少境外立法例规定了权利人诉外行使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该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掌握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起诉是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有效、最强烈的方法,足以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均把提起诉讼作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规定。

关于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中断,目前存在争议。经研究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人民法院,故只要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即时中断,而无须等待人民法院受理才中断。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目的。

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实践是复杂的、发展的,法律无法穷尽规定所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除了本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权利人如果实施了在法律上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行为,能够表明在积极行使权利而非怠于行使权利,也应当引起时效中止的效力。例如,调解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典型情形之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该条司法解释也认可了调解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再如,控告也是一种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该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此外,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第11条规定的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都属于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期间如何重新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对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况,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该规定有些简单。诉讼或者仲裁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些诉讼从起诉之日至终审判决作出需要数年之久。究竟是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还是终审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以便实践操作。

经研究认为,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以本条第1项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第2项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旦履行请求到达义务人,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即可以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在这两款规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以本条第3项规定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4项规定的“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人处于依据法律程序主张权利的状态。如果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或者提起仲裁之日起重新计算,可能会因法律程序烦琐、所耗费的时日过长,出现法律程序尚未终结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这一情况有违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目的,为了避免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两项规定的情形,法律规定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