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捐助人出于从事慈善活动的目的,向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捐赠财产,为了保护捐助人的权益和捐助财产的安全,使捐助财产真正用于慈善事业,本条明确了捐助人对所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以及捐助法人对捐助人行使这一权利的相应配合义务。

一、捐助人的监督权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属于本法合同编规定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对捐助财产的用途提出明确的要求,受赠的捐助法人需要严格按协议的规定使用捐助的财产。如果捐助法人违反协议的规定滥用捐赠财产,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捐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捐助法人对捐助人行使监督权的配合义务

对于捐助人行使对所捐财产的监督权,捐助法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包括当捐助人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时,应当积极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对于捐助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并及时作出解释、回应,对合理化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不能拖延、敷衍,更不能弄虚作假,欺骗捐助人。

三、捐助人可以请求撤销决定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规定。如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涉及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如果基金会的理事会所作决定违反了这一程序性规定,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二是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章程是设立法人的重要依据,也是法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均具有拘束力。如果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内容违反了章程的规定,那么作为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法人的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以维护所捐助财产的安全。

这里需要指出两点:

一是虽然法院依法撤销了该捐助法人所作的违法或者违反法人章程的决定,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也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某一捐助法人的理事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一项决定,将获得捐助的一处房产卖掉。虽然该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如果买房人因为在购房时为善意,对该法人所作决定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事实为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在此情况下,该买房人为善意相对人,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二是关于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内容方面。本条规定只针对违反法人章程规定的情况,如果所作决定的内容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本法第143条、第153条的规定,除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外,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