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第1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有的认为,应当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10年或者更长。经研究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需要符合一国的传统,考虑社会百姓的可接受程度,都要具体地、历史地进行分析。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传统是避诉的,当事人为了亲情和友情,为了社会关系的维持,往往不愿提起诉讼,在婉转表达的权利要求不能实现时,才提起诉讼,这样时间上常常比较晚。此外,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已不适应中国社会现状与司法实践,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诚信社会,适当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必要的。但是,同样应当看到,督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等都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功能。诉讼时效期间过长,可能使权利人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出现“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况。在整个社会的宏观面上降低解决纠纷的效率,使得权利义务关系较长时间地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第1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指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市场经济要求加快经济流转,通信方式和交易方式的创新使得行使权利更加便利。在商事领域可能存在需要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时,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本条第2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客观主义起算规则,即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另一种是主观主义起算规则,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民法通则采取了主观主义的起算模式。本款规定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亦采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观主义起算模式,主要有两点考虑:(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在立法技术上,诉讼时效期间与期间起算点相互影响,二者互为牵制,突出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和各价值目标的平衡。客观主义起算点可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安定性的价值目标,但在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也有悖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主观主义起算点权利人考虑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但也存在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与法律地位过多依赖权利人的担忧,可能会削弱诉讼时效制度的可预期性与安定性。因此,各国在立法上往往采取两种组合,即采用较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配合以客观主义起算点;采用较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配合以主观主义起算点。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各项目标。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仍不够长。采取主观主义的起算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这一期间。

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种主观状态,在很多情况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一定能够马上知情。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差异较大。立法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采取主观主义起算点是较为公平的。因此,本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三、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采用较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并配合以主观主义起算点的诉讼时效制度立法模式中,考虑到如果权利人知悉权利受到损害较晚,以致诉讼时效过分迟延地不能完成,会影响制度的稳定性和宗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出现到权利人知道这一事实,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配套规定客观主义起算点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加以限制。应当指出,这种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并非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种补足,在性质上是不变期间。第2款规定的“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即为客观主义的起算标准。“二十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在民法通则第137条中已经有规定。考虑到:一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30多年来,出现适用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情况极少;二是从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度、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及诉讼程序的客观情况,规定20年已经足够;三是第2款规定20年期间仍不够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2款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规定为20年。适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