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1986年民法通则设专节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从人格权的主体看,民法通则区分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本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做法,同时根据近40年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一、自然人的人格权
本条第1款是对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种类的规定。依据本款规定,自然人主要享有以下人格权: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其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2.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其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其是以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健康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
4.姓名权。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5.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其体现在自然人对自己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6.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其是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7.荣誉权。荣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8.隐私权。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
9.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本法人格权编在本条规则的基础上,对前述具体人格权的内容、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等具体内容基本上都设专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嫁家庭编则对婚姻自主权的具体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种类则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还会有新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纳入其中,所以本条第1款在对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进行列举后,还加了一个“等”字。这能够回应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避免具体列举人格权所产生的封闭性,有助于使得人格权益保护的体系更为完善,保护的范围也更为周延,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发挥对人格权益进行兜底性保护的功能,保持人格权制度发展的开放性。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本条第2款是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规定。依据本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享有以下人格权:
1.名称权。名称权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2.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3.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与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益相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此外,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是基于现实的法律技术的需要,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不是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因此,本法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种类是严格限制的,只限于本条所规定的三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