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就是法人的定义。

一、法人制度的由来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一般认为,法人制度的雏形始于罗马法。罗马法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团体”之类的组织中,“为了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然有数个(至少为三人)为同一合法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罗马法中对“团体”赋予法律人格,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有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从17世纪后期开始,对特许公司股东责任进行限定的做法开始兴起和发展。1662年,一项英国法律确认印度公司、皇家非洲公司、英国商业公司等特许公司中的股东,在公司出现亏损时,他们仅以持有股份的票面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特许公司开始大量出现。到了19世纪中叶,随着英国《有限责任法》的颁布,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这也是法人制度在近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背景。通过法人制度的确立,可以使一个组织以其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拥有法律利益,进行诉讼与被诉讼,并拥有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与其成员或任何第三人不同的人格。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比较晚。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首次引入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制度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明确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终止清算等制度,并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应该说,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虽然比较简单,但有着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使我国的法人制度从无到有,开始建立起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规范经济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法人制度日益完善,本法正是在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对法人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本章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法人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法人分类方面,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改变了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的分类方式,是一个重大的进步,适应了当前我国法人制度不断发展、类型更加多样化的需要。

二、法人的特点

一是法人不是自然人,属于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由法律赋予该组织单独的法律人格。法人可以是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身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

三、法人的分类

根据本章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从国际上对法人的分类情况看,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政府职能的法人,如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等;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不拥有公共权力的法人,如企业法人等。二是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行业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三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设立的目的,同时所得利润不分配给设立人或者投资人,而是继续用于法人的发展,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等。四是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非公益法人,是不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企业法人等。

四、确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确立法人制度,可以使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像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组织实现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如对企业来说,通过法人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来说,法人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以增强企业自身的活力,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