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达至法律效果的不同立法模式及其理论,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我们还是应当进行比较分析,借鉴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理论观念的模式。一般认为,诉权消灭主义立法模式比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的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诉权消灭虽然使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了法律上的救济力,不能获得法院的强制保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存在,仍具有道德上的支持力,权利人可以运用道德力量唤醒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道德觉悟。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一些非暴力的措施使得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如果实体权利消失,自然不能主张权利保护了。实际上,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只是法律规定和理论上的说法,实际司法实践中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的权利仍然能得到保护。当然,诉权消灭主义立法模式也有其弊端。所谓诉权消灭是指在诉讼上可能没有机会获得司法的保护,可能不能胜诉。但在实际的规定和执行上,也没有消灭起诉权,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仍然能够胜诉。既然可以起诉,也可能胜诉,所谓诉权消灭就有些名不副实了。在理论上也很难自圆其说。

相比而言,抗辩权产生主义立法模式日渐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和民事立法的主流模式,具有明显优点。一是抗辩权产生主义理论严密、逻辑严谨,以抗辩权作为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概念清晰、精准,与我国法学界总结的胜诉权消灭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很容易在理论与立法上得到认同。二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相符。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并非为了追求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或者消灭权利,而是在于实现促进效率、督促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价值。诉讼时效本身不是目的,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否行使该手段,应由义务人决定。诉讼时效完成后,是否援引时效抗辩取决于义务人的态度。三是缓和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抗辩权,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基于商业诚信或良心,有的仍然自愿履行。权利人的权利虽然失去了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其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从而使道德在法律之外有了一次调整人们行为的机会。四是体现了意思自治,平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仅取得抗辩权,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干涉,由义务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抗辩权,这符合意思自治的理念。所以,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采取何种主义。结合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过去我国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胜诉权消灭主义,现在有的不少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抗辩权产生主义。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如何适用时效规则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我国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上,实际上已经采取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模式。该种立法模式意味着,如果义务人援引抗辩权,权利人的权利将转化为自然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援引抗辩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完整的权利,人民法院予以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境外立法的经验和考虑国内的实践情况,也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完成的抗辩,人民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使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也不能取得时效抗辩权。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义务人通过与权利人协商,营造其将履行义务的假象,及至时效完成后,立即援引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该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构成时效抗辩权的滥用,不受保护。

本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虽不能请求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但法律并不否定其权利的存在。若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持,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义务人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时效利益。此时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对时效利益的放弃。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并且是处分行为,自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时即发生时效利益放弃的法律效果,不以权利人同意为条件。放弃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承认的明示方式,也可以是不主张时效利益的默示方式。对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情况,自愿履行意味着义务人自愿解除了债务的自然债务属性,恢复了原本可以获得司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使权利人因时效完成而转化为自然权利回升为法律权利。因此,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