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条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一脉相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法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本条补充规定了没有侵权人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例如,为了防止被抢劫的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阻止抢劫者逃逸,被抢劫犯刺伤;又如,儿童不慎落水,见义勇为者在施救中受伤;等等。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本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此需要强调两点:其一,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行为。其二,受到的损害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也包括财产受到损害。
2.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防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受益人因受害人的付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https://www.daowen.com)
3.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一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才遭受损害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时会发生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或者虽然找到了侵权人,但是侵权人根本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情形。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逃逸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能够找到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害人则不能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要求。第二,要有明确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明确的受益人,那么受害人就没有提出请求的对象。第三,受害人明确提出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请求。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规定是“给予适当的补偿”,表明是要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的数额。
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完全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二是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时并无侵权人,如舍身相救落水人员使自己受伤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是合乎情理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用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