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法人章程作出的决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二是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就第一种情况来说,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二是作出决议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
一、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
公司法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除了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的章程也可能对本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召集程序方面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会议在召集程序上违反了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二、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会议在表决方式上违反了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三、内容违反法人章程(https://www.daowen.com)
法人的章程是法人的行为准则,对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及其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这里还需要指出两点:
第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虽然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的、不知情的相对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营利法人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人内部的意思形成,通常表现为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二是法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法人对外作出的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法人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意思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法人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因未经股权所有人同意而不成立,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属无权处分行为。如果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属于善意相对人,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转让的股权。因此,法院虽然可以撤销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但并不意味着对法人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然否定。在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所作决议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到影响,主要看该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如果相对人在与营利法人形成法律关系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作出决议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规定,则为善意相对人,其与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反之,则不能成为善意相对人,无权根据本条规定主张相应的利益。
第二,在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内容方面,本条的规定只针对违反法人章程规定的情况,如果所作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本法第143条、第153条的规定,除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外,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