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4]
2026年03月04日
第二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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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的基础和核心内容。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自然人作了较为妥善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本章沿袭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同时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有较大扩充。
本章共分四节,共四十四条。第一节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规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胎儿利益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等。第二节为监护,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意定监护、监护终止等。第三节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主要规定了宣告失踪条件、失踪宣告撤销、宣告死亡条件、死亡宣告撤销及其法律效果等。第四节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的债务承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