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征收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这幢户主为杨某、吴某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矗立在工地上。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请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3月19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管局、吴某、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从3月21日起,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及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吴某参加了协商。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3月25日,吴某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某,吴某表示愿意协商。3月26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某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3月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并表示拒绝继续接触。3月30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吴某夫妇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4月2日下午,户主杨某自愿离开房屋,晚7时拆除施工开始,至当日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