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人的行为,有时来自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故本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本条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该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虽然没有对紧急避险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应当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紧急避险应当是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倘若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尚未发生,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得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某人基于对危险状况的误解、臆想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应向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利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行为人(避险人)才能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https://www.daowen.com)

1.遭受损害的主体。紧急避险行为可能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例如,甲、乙、丙是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灭火,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入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对乙不承担责任,应由受益人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包括对避险人本人造成的损害。例如,甲、乙是邻居,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灭火,而推倒了自己家的院墙,使消防车进入后及时扑灭了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有权要求受益人乙给予补偿。

2.遭受损害的客体。本条第1款第一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既包括对避险者本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小孩乙,在接住乙的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

四、紧急避险人的法律责任

1.按照本条规定,紧急避险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因在河堤上取土致使河堤决口。乙驾驶从丙处借来的农用车正巧从此经过,迫不得已将车推进决口处,决口被成功堵塞。丙的农用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是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灭火,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入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对乙不承担责任,应由受益人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3.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例如,甲、乙是邻居,甲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灭火,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入后及时扑灭了自己家的大火。甲作为受益人对乙不承担责任,但应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4.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者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混合,导致火势越来越大,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轻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例如,甲家因雷击失火,甲的左邻乙家人帮助用水灭火。在大火已基本被扑灭的情况下,乙家人未观察火情,而是担心火势复燃,继续往废墟上浇水,导致大量污水流入甲的右邻丙家。由于乙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丙的损害,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