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一、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是公司进行内部治理的需要,也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需要。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作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通过设立权力机构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规模和盈利分配等,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确保股东等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权力机构的职权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有:(https://www.daowen.com)

一是修改法人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

二是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执行机构为公司董事会,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为公司监督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了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权力机构还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