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王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10月生育一女王某某。2007年12月,王某与肖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仓库门面一间赠与王某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12月,肖某为王某某出资,新购住房一套,支付价款316192元。2010年9月,王某与肖某一致同意将赠与女儿王某某的房屋出售给利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为96万元。肖某于同年9月6日领走房款51万元,王某领走房款5万元,余下的房款40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暂未支付。2011年1月,肖某用王某某的房款为自己购买一套商品房,为此,王某与肖某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将房款归还到以王某某名称开户的存折上,并由王某代为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肖某将房屋共同赠与王某某,且已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出售后的价款应属王某某所有。肖某领走房款51万元,其中,为王某某支付购房款316192元,应予扣减,余下的房款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所得房款,肖某另作他用,侵害了被监护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判决如下:肖某将房款归还到以王某某名称开户的存折上,由王某代为保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