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 理

第七章 代 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19世纪以来,民事活动中奉行意思自治,个人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交易范围越来越广,再加上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市场交易的信息化等需求,民事主体亲自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越来越力不从心,代理制度由此应运而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意思自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代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扩张功能。有的被代理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很多事情难以亲自进行;有的被代理人受本身知识、经验等的限制,从事民事活动存在困难。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能够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民事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代理制度扩张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空间。二是辅助功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要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通过代理制度,由法定代理人来弥补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讲,代理制度是意思自治的补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应当对代理行为予以规范。(https://www.daowen.com)

本章共分三节,共十五条。第一节为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代理人不当履职的民事责任及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等。第二节为委托代理,主要规定了授权委托书、共同代理、复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第三节为代理终止,主要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