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6年03月04日
案例分析
张某(女,1934年出生)配偶于1998年4月去世,其现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10年6月,张某因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现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独自居住在某市某区,由保姆照料。张某次子身体健康,自愿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张某长子及女儿对此均表示同意。2020年1月,张某长子苗某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次子为其监护人。
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法委托某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当月,某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张某目前的状况,应当予以采信。因张某次子自愿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张某长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次子为张某的监护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