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法人分支机构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由法人依法设立,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对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并构成整个法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

法人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子公司不同,具体体现在:一是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法人分支机构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二是名称和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在登记部门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中不冠以母公司的名字;而法人分支机构则领取营业执照,名称为总公司的分公司。三是法律责任能力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身承担,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自身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要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承担的责任,要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比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发生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再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等等。

对于非企业法人来说,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