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法人的住所,对于确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诉讼管辖地、破产清算地等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法人住所地的确定也可以在涉外法律关系上,决定准据法的适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许多国家主张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作为法人的属人法。因此,在这些国家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如需要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就适用法人的住所地法。
目前国际上确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一是管理中心地主义,即以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称为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以管理中心地作为法人住所地的考虑是,法人的主事务所是法人的首脑机构,决定法人活动的大政方针,所以应该以法人的主事务所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确定法人的住所即是采取这一标准确定的。
二是营业中心地主义,即以营业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营业中心地是法人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地方。以营业中心地作为法人住所的考虑是,法人进行营业活动的地方是其实现设立目的的地方,且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但是,适用营业中心地主义的标准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法人的营业范围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因而有时难以确定其营业中心地。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规定以营业中心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以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住所地为主,管理中心地为辅。法人的章程对住所有规定的,以章程规定为准;章程没有规定的,则以其管理中心地为其住所。
多数国家规定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但也有少数国家,如德国规定法人可以有几个住所。
本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进行设立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法人的住所一项。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都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