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高某曾因面部烧伤,给她的心灵和生活带来了许多烦恼。2000年2月22日23时许,高某和朋友前往“THEDEN”酒吧消费时,曾被酒吧服务员挡在门外,此后高某又先后两次到这家酒吧消费,都遭拒绝。对此,她将酒吧上属单位北京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高某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同时对高某也是一种侮辱,使高某的内心受到伤害,人格受到贬损,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丑女”获赔4403.5元。这是京城首例因容貌歧视侵犯人权尊严而提起的索赔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