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任何意思表示都是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一定外在表现形式体现出来的,而这些外在表现形式与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常常因表意人的表达能力或者表达方式的不同而出现差异,或者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对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的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理解,甚至产生争议。为了定分止争,在对意思表示的含义产生争议时,就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因此,所谓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指因意思表示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解释的目的就是明确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表示出来的、确定的意思,而非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无法作为认识的对象,是无法解释的。二是这里的意思表示解释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不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可以对意思表示作出有权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自己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作出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三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是任意的主观解释,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解释,这些规则就是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
本条第1款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实践中,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主要存在于合同领域,所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合同的解释。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要按照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法理上,这种解释方法又被称为文义解释。意思表示是由词句构成的,所以,解释意思表示必须首先从词句的含义入手。这些词句是由表意人和相对人双方形成的,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又涉及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绝不能抛开词句对意思表示进行完全的主观解释。对词句的解释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通常的理解来进行。也就是说,法官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作为解释词句含义的标准。对于何谓“合理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一般的民事活动,则“合理人”就是社会一般的人。例如,一个人到商场买一件衣服,对买卖合同的含义发生争议,对该买卖合同的理解就应当按照一个普通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是某种特殊交易,则“合理人”就是该领域内的人,例如,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的解释就应当按照医疗界人士的理解来解释该买卖合同的含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如果按通常的理解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比较困难或者不合理的,则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相关条款是意思表示的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结合相关条款对意思表示进行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某个条款。这一点在解释合同的含义时极为重要,对合同含义的解释一定要整体考虑合同的上下文,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解释。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作出该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来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按照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追求其目的而表达其意思,进而与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意思表示本身不过是行为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此,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作出该意思表示的目的。如果意思表示的词句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且行为人与相对人对该词句的含义发生了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进行解释。按照习惯进行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在运用习惯进行解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运用的习惯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进行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未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习惯进行解释。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本法第7条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主体行使和履行义务的全过程,也是法官在解释意思表示时所应遵循的主要规则。它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理解、判断意思表示的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地确定意思表示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诚信原则虽然很重要,但由于该原则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只有在依据意思表示的词句、相关条款、目的、性质、习惯等较为具体的解释规则无法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才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这是为了增进司法公信力,同时也防止滥用司法裁量权。
本条第2款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既需要考虑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更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学理上也称为主客观相结合解释主义;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相比,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最大的不同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无相对人,因此对这种意思表示的解释就主要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对客观情况考虑较少,学理上也称为主观解释主义。因此,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本条强调了首先要按照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只有在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还很困难时,才可以适用其他解释规则,实际上要以客观情况为主。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本条则强调了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是要综合运用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本款规定,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但不是完全抛开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解释这类意思表示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对遗嘱进行解释时,虽说主要是探究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思,但也不能完全不考虑遗嘱本身的词句。